上海市各区人才政策
黄浦区
一、开办类补贴
(1)一次性创业开办补贴在黄浦区注册3年内,已享受市级社保费补贴的创业组织可享一次性区级创业开办补贴1万元。
(2)创业见习培训后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者参加黄浦区创业见习或创业培训,期满结业后1年内在黄浦区创办创业组织并经营满6个月,可享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3)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参加黄浦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赛事并获奖的黄浦区创业组织可享最高5万元,创业团队获奖后1年内在黄浦区开办创业组织可享最高3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参照市级奖励标准1:1配套创业启动资金。
二、稳定/带动就业类补贴
(1)稳定就业一次性社保补贴黄浦区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前一月社保缴费人数>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可享500元/人,最高30万元。
(2)市级社保费补贴在黄浦区注册3年内的创业组织,可享社保缴费当月基数下限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企业承担部分的50%补贴,目前为932元/人/月,上限8人/月,最长3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黄浦区注册3年内,已享受市级社保费补贴的创业组织带动本市劳动者可申请补贴500元/人/月,最高5万元/年,最长3年。
(4)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录用黄浦区首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可享5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重点群体稳定就业补贴录用黄浦区长期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可享社保缴费当月基数下限为基数计算的50%社保费补贴,最长2年。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吸纳经认定的黄浦区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可享市级补贴+500元/人/月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最长3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退役军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符合条件的黄浦区首次就业的退役军人(退役时间二年内),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可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5000元/人。
(8)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录用补贴、见习生活费补贴黄浦区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或推荐符合条件的黄浦区见习学员就业可享一次性录用补贴3000元/人。
(9)来沪就业一次性稳岗补贴招录黄浦区对口援助地区农村或脱贫人员实现来沪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可享一次性稳岗补贴3000元/人,最高30万元/年。
三、场地扶持类补贴
进入黄浦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并创办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可享最长6个月,最高2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以补贴孵化期内房租等成本支出为限。
四、扶持青年人创业——“黄浦创卡”
全日制高校(包括海外高校)在读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等)创业者可申请“黄浦创卡”,获卡后,其创业团队可享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6个月的免费工位以及各类创业孵化服务。
自获得“创卡”18个月内在黄浦区成功创办创业组织并带动就业,可享一次性创业补贴2~4万元。
五、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
(1)项目启动资金——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免担保费,目前贴息后年利率1.95%申请对象:35岁(含)以下,拟在黄浦区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学生、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2)创业起步资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免担保费,目前贴息后年利率1.95%申请对象: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创业发展资金——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50万元(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免担保费,目前贴息后年利率1.95%申请对象: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六、其他补贴
(1)“老字号·新活力”专项行动助力发展资金“老字号·新活力”专项行动创新方案选拔活动获得优胜奖的创业组织、院校创业团队和个人,创新方案获得老字号企业认可并被采纳实现成果转化可享最高10万元助力发展资金。
(2)一次性用工保障补贴和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受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黄浦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5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保障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推荐黄浦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3000元/人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
备注:上述创业组织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徐汇区
一、青年创业补贴
(一)补贴标准:一次性开办费 1.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 15000 元。
(二)申请条件:社会保险费连续缴纳≥3个月,法定代表人在该创业组织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连续缴费满 3 个月以上。
(三)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青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 120 分标准分值,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注册在徐汇(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获得徐汇“创业梦之星”评选各类奖项的 35 周岁以下青年,经认定是本区接收安置的或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经认定的就业联盟高校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经本区创业指导服务后,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不含劳务派遣公司))。
(四)受理期限:受理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5 月 31 日。
(五)申请材料:需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青年创业扶持申请表》(当场填写);
2.企业法人身份证(如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供核查、复印件一份和《积分通知单》)、企业工商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出国留学来沪投资人员(提供《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5.注册在徐汇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被纳入徐汇区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录);
6.获得徐汇“创业梦之星”评选各类奖项(获得历届创业梦之星评选入围奖【含】以上人员);
7.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8.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全日制);
9.企业从业人员录用名册;
10.社保缴费结算单;
11.法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借记卡。
二、徐汇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补贴标准:在市级贴息政策财政补贴基础上,针对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区级再给予上述财政补贴金额 50%的补贴;针对创业前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再给予贴息金额不足部分全额的补贴。上述补贴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实还利息支付金额。
(二)申请条件:符合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政策的创业组织或创业者个人。
(三)补贴对象: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由徐汇区受理且成功发放的创业前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
(四)受理期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6 个月内。
(五)申请材料: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放贷机构出具的《结清证明》及《还本付息情况明细清单》;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方式:上海一网通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三、创业竞赛优胜奖补贴
参加“创业梦之星”评选并获得相应奖项,创业组织 2万元-10万元 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项目 3千元-3万元 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要求企业注册在徐汇区。
长宁区
一、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
入驻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注册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申请工位费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
青年大学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创期内按规定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补贴15000元。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满1年的,可按吸纳人数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四、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静安区
一、创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在经静安区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在申请市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可再申请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二、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1)符合市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条件且注册经营在静安区的创业组织,在享受市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申请区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2)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静安区首次注册经营创业组织,且1年内带动本市户籍劳动者至少2人就业并按规定为每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区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3)驻地在静安区内部队的随军家属在静安区首次注册经营创业组织,且1年内按规定带动本市户籍劳动者至少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区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万元。
三、创业孵化期成本补贴
经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以下所指创业团队相同),可申请创业孵化期成本补贴。补贴金额以创业团队在孵期间实际承担的场地租金、服务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成本费用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经专家评审并通过后注册经营在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吸纳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创业组织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补贴人数以12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补贴。不同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五、创业组织稳定就业补贴
享受静安区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组织,在政策享受期内带动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按照带动劳动者就业人数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600元/人。补贴期限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成立之日起的36个月。
六、创业组织扩大就业补贴
享受静安区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组织,在政策享受期内且自注册成立第2年起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即自创业组织成立之日起第24个月在岗就业人数及第36个月在岗就业人数较第12个月及第24个月在岗就业人数增加的创业组织),可按照新吸纳劳动者人数申请一次性扩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补贴期限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成立之日起的36个月,每个组织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创业驿站给力计划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静安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初创期创业组织,自注册成立后第1年度累计带动劳动者就业24个人月及以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或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经静安区街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高校创业指导站推荐,符合条件且通过专项评估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享受创业驿站给力计划补贴最高等级的创业组织(注册经营在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除外),可参照享受静安区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八、创业赛事助力发展补贴
参加经静安区人社部门确认的创业赛事并获得相应奖项的创业组织或团队,根据赛事方案中设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赛事助力发展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经静安区人社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市级创业赛事评选,项目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创业赛事助力发展补贴;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创业赛事助力发展补贴。
九、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费补贴
经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评估达标的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首次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80万元运作经费补贴。
(二)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年度评估中获得A、B、C等级的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在市级运作经费补贴的基础上,按照1:1的补贴金额申请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经费补贴;
(三)获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在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年度评估中获得A、B、C等级的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按照对应等级申请15万、12万、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
十、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促进就业成果补贴,3万元。
(二)一次性稳定就业成果补贴,以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在孵创业组织享受“创业组织稳定就业补贴”总金额的50%计算,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一次性扩大就业成果补贴,以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在孵创业组织享受“创业组织扩大就业补贴”总金额的50%计算,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创业赛事成果补贴
推荐创业组织或团队参加经静安区人社部门确认的创业赛事并获得相应奖项的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院校创业指导站。创业组织或团队参加区人社部门确认的创业赛事并获得相应奖项的,根据赛事方案中设定的补贴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创业赛事成果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创业组织或团队参加国家级、市级创业赛事评选,项目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推荐机构一次性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创业赛事成果补贴;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推荐机构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创业赛事成果补贴。
十二、鼓励创建“创业型社区”补贴
参加特色创业型社区建设工作的静安区街镇,通过服务成果购买的方式用于开展创业信息统计、举办创业活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及提供创业服务。按街镇开展扶持创业活动或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每个街镇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三、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
经静安区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创业见习并安排带教,在申请市级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的基础上,可再申请区级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
十四、创业见习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经带教的创业见习学员自见习结束的6个月内在静安区注册成立并经营创业组织的静安区创业见习基地。每带教一名成功创业的见习学员,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普陀区
一.帮扶成功创业补贴
自2023年1月1日起,经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本区新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自注册之日起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1人及以上, 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家。要求:(1)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非养老状态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2)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3)小微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时,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创业赛事补贴
在普陀区注册5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普陀区人社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
补贴标准:
(1)在国家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最高给予50000元补贴;
(2)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最高给予30000元补贴;
(3)在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得获得一等奖给予10000元补贴、获得二等奖给予5000元补贴、三等奖给予3000元补贴;
(4)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的获奖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向区人社部门备案,再给予20000元发展补贴。
申请条件:
(1)经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参加国家、上海市、普陀区人社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
(2)创业组织提出补贴申请时,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意向创业者提出补贴申请时,须在本区成功注册创业组织。
三、见习基地学员补贴
经普陀区认定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组织青年参加见习,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在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见习期内学员实践补贴。区级见习基地学员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虹口区
一、创业见习补贴
(一)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本区户籍青年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以实际见习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16-35周岁(含)未就业人员、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直接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岗位一般为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以实际见习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一)申请条件:023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区首次创办的,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至少带动1名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符合“沪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1号文”条件的创业组织,优先申请市政策。
(二)补贴标准: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本区户籍青年、退伍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等重点扶持群体,以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8000元。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前,参加本区创业见习期满的,或参加“马兰花创业培训”期满的,将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再给予4000元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23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区创办的,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创业组织招用本市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二)补贴标准: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在8人以内(含8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超出8人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月600元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条件的本区创业组织;
(2)获评区级优胜奖的创业团队或组织在评选结束后12个月内本区注册经营;
(3)在国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中国创翼”“创星立业”等以人社部门作为第一主办方的创业竞赛活动中获评优胜奖的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
(二)补贴标准:对获得区级优胜奖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启动金,评选一年内落户本区的,再给予2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区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给予3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000元助力发展金。区级、市级、国家级奖励资金就高享受。
五、优化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一)创业孵化基地运作奖补
1、申请条件
(1)补贴申请人应是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
(2)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孵化、创业指导、创业融资等创业服务;
(3)通过当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
2、补贴标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按照评估等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9万元;其中:A级不超过15%,B级不超过35%。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效奖补
1、申请条件:
(1)正常经营的本区创业孵化基地;
(2)通过上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考核;
(3)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基地内在孵的创业项目成功在本区注册并正常经营满1年,且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2、补贴标准:按创业成功数量,给予每个5000元区级孵化基地补贴。每个基地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费补贴
1、申请条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本区院校创业指导站。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六、创业实训补贴
1.申请条件:2023年11月1日后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经营地在本区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非企业;经人社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市级或区级创业创新大赛,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项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进入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区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实训。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开展创业实训活动的实际费用(按照与相关创业实训基地的合同约定,以开具的有效发票为准)的50%,全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元。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创业团队创始人是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海外留学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重点扶持群体,则补贴100%,全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同一创业实训基地自然年度内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提供实训服务不超过10家。同一创业主体(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实训补贴。实训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杨浦区
一、创业启动补贴:
当年度在本区注册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新苗、马兰花创业培训中的优秀创业者(创业团队),享有2万元补贴;运营满1年、经评估合格的,再给予3万元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录用至少1名本市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月申请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0个月。
浦东新区
一、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1.补贴对象:2023年1月1日起,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于6个月内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成为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和标准:实地入孵之日起至注册登记之日止,以在此期间实际发生的场地费、工位费为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注册登记地、经营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和标准:正常经营运转满6个月,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吸纳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人员就业的,每吸纳1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该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三、创业成果转化补贴
1.补贴对象:在浦东新区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和标准:对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创业启动金,标准为注册登记后给予1万元,正常经营运转12个月后再给予3万元。对获得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助力发展金,标准为按等第分别给予每个创业组织5万元、4万元、3万元。
金山区
一、实施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工程
1.补贴对象: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条件和标准:每年对经批准认定的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成效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年度基地运作费补贴。对连续两年评估为D级、当年度被评为不达标、应纳入评估但未参加评估的基地,取消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3.申请渠道: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科
二、实施湾区创客逐梦远航工程
1.补贴对象:参与由金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创业赛事活动的创业对象。
2.补贴条件和标准:对在赛事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对象,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资助,积极推荐创业对象参加各级各类创业竞赛活动。 获奖后在金山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由外区迁入的创业组织,在本区正常运营满一年并且带动本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贴。
3.申请渠道: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科
三、实施高校学子创业圆梦工程
1.补贴对象:本辖区范围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运作良好的院校指导站。
2.补贴条件和标准:上海市院校创业指导站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3.申请渠道: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科
奉贤区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36个月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补贴标准和期限:在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可再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30%,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优秀创业项目专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及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在获奖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区完成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满3个月的创业团队或注册在本区的创业组织。
2.补贴标准和期限:获得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创业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启动金;获得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创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创业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和上级部门同步配套创业启动金和助力发展金。
三、落地新城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及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且在奉贤新城区域内注册的创业组织,自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再给予落地补贴。
2.补贴标准和期限: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达标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和期限:对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基地,每年由区分别补贴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本补贴可与市级运作费补贴同时享受。
五、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首次达到B级或以上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和期限: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配套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成效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帮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后的创业孵化项目,孵化期内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劳动者(含创业者本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给予孵化成效补贴,孵化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孵化成功创业项目数量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七、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进入奉贤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的创业团队,孵化期内,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给予区级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
2.补贴标准和期限:入驻奉贤新城区域内基地,每个工位每月500元;入驻奉贤其他区域内基地,每个工位每月最高300元(以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同一项目工位补贴数不超过3个,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地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见习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且处于见习期内的见习学员。
2.补贴标准和期限:在市级给予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由区再叠加补贴,区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九、高等和中职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达标的奉贤区高等和中职院校创业指导站。
2.补贴标准和期限: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指导站,每年由区分别补贴每家15万元、10万元、5万元,本补贴可与市级运作费补贴同时享受。
松江区
一、创业开办费补贴
1.补贴对象:2022年1月1日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劳动者、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两年内学生、本区高等院校教师、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五年内)、驻松现役部队家属、在松居住港澳台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创办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2.补贴条件和标准: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者或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1人及以上,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
3.申请渠道:向创业组织注册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2022年1月1日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劳动者、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两年内学生、本区高等院校教师、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五年内)、驻松现役部队家属、在松居住港澳台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创办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劳动者就业人数,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的岗位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之日起3年。吸纳的同一劳动者享受补贴月数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申请渠道:向创业组织注册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市级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的见习学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申请对象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开展的创业见习活动,按照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基础上,享受区级配套补贴。
3.申请渠道: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创新创业指导科提出申请。
四、优秀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区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得优选的创业组织或团队。
2.补贴条件和标准:2000元一次性的项目开发补贴。
3.申请渠道: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创新创业指导科提出申请。
五、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并获区级、市级和国家级前三等奖并在松江区注册登记的优秀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和标准:荣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给予10-40万元不等一次性创业项目资助;参加创新赛道荣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3万元不等创业落地补贴。
3.申请渠道: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创新创业指导科提出申请。
青浦区
一、创业组织的补贴和奖励
(一)创业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人员经过参加青浦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期满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注册及经营在本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享有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2万元。
(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在注册成立后三年内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或者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创业组织吸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成员就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每吸纳一人就业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创业贷款贴息: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且注册五年内的创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备案,由所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推荐获得单笔300万及以下、两年内(含)的银行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利息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
1.对于获评市A级、B级、C级、D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获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区级运作经费补贴。
2.每年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对于获评优秀、良好、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作经费补贴。
三、创业活动组织及奖励
(一)创业活动组织经费:为激发本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活力,培育和塑造具有青浦特色的创业文化与创业精神,浓厚当地创业氛围,鼓励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各类公共创业活动(含青浦区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每年投入创业活动组织经费推进我区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组织开展青浦区创业大赛、创想晒场等评选活动。每个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或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启动金。每个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三)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获得当年市、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评选活动优胜的创业组织、团队或个人,次年入驻(含已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补贴标准为每天1元/平方米,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服务管理经费
1.与本区高校创业指导站合作共同推进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高校创业指导站在市级部门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10万元区级创业活动经费补贴。
2.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实训项目补贴,每个实训项目经市级部门评审合格,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贴。
崇明区
一、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创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1名以上劳动力,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中业主为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大学生和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或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带动2-3人补贴5000元;带动4-5人补贴10000元; 带动6人及以上补贴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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