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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创业特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6-08-25 12:38:08  浏览次数:
芜创组[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芜湖市创业特区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财政局 统计局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 人行市支行
2015年2月27日
 
 
 
 芜湖市创业特区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创业特区建设,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重点工作、特色创新工作(详见附表《芜湖市创业特区考核指标表》)。
(一)目标任务
1、新增创业企业(户)。按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户)。按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3、创业扶持资金设立。根据资金设立和配套情况得分。
(二)重点工作
1、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包括实际创业孵化基地数量、创业孵化基地入驻规模、创业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质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等方面。
2、深化投融资服务。包括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市场化风投担保机制运行等方面。
3、品牌创业大赛。包括县区参与赛事宣传动员和创业项目对接等方面。
4、创业服务体系。包括县区完善创业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宣传方式、浓厚创业氛围等方面。
(三)特色创新工作
根据县区上报并通过的年度特色重点工作进行考核,本项属于加分项。
二、考核项目分值设置
创业特区工作评价分值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30分,重点工作70分,最高10分。(具体见附表)
三、考核组织实施
创业特区考核工作由市创富办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新增个体工商户(户)、新增创业企业(户)两项由市统计局负责任务分解测算,市工商局负责数据提供。创业扶持资金设立由市财政局牵头考核。创业项目纳税情况由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核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核实。其他项目由市人社局会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创业特区评价按照自评、审核、平定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自评阶段。每年年底,各县区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创业特区工作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完成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创富办。
2、审核阶段。次年年初,市创富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工作。
3、评定阶段。市创富办按照市政府考核办统一安排,完成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审定。
五、其他
1、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综合考核。
2、本办法将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3、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创富办负责解释。
 
附件:芜湖市创业特区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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