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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青春,皖美就业】安徽省各地市人才政策——滁州篇
日期: 2024-04-09 17:18:14  编辑:赵喆 预审:刘振杰 终审:刘振杰 浏览次数:

一、“六免”政策

1.免食宿交通费。对来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招聘活动的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予以实报实销,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免创业场地租金。高校毕业生在市双创平台创业的,以及领衔创业项目入驻的,免除3年30平方米以内场地租金。(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免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利息。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高技能人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以下的,在财政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借款人承担的个人利息部分,再次给予等额补贴,期限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高技能人才,在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3年内免费租住人才公寓或国有公司房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有关国有公司、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免费参加技能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本地在校高校学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有在滁就业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创业技能提升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减免税收。高校毕业生在滁创业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标准上浮20%税收减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分红或股权转让时依法缴纳。(市税务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六补”政策

7.购房补贴。对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给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购房款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给予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属国有企业或平台开发的楼盘,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人员,鼓励国有企业或平台再给予优惠;以上补贴按3:3:2:2比例,分4年发放到位。以上享受补贴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除配偶外的该住房预告登记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对在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皖人社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租房补贴。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无自有住房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大专(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分别按照每年1.5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补贴,期限3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生活补贴。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大专(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本地应届高校、中等职业院校以及技工院校困难毕业生再给予一次性1500元/人求职创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1000元/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民营企业招聘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按企业实缴数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期限1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高校举办市内企业专场招聘会,组织50家以上企业或提供1000个以上岗位的,按每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就业见习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奖项目落地转化的,给予10万元补贴;在创业安徽大赛省级赛中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我市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留学生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10万-20万元资助;对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生活补贴。对入驻留学生创业园3年内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按A、B、C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期限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等额补贴,期限1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六优化”政策

13.优化人才生态。支持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冠名班”“订单班”,给予企业4000元/人,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给予带徒名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引进的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可凭相关证书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就业创业地城镇,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办理入户,其配偶、子女可随迁,非我市户籍子女就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设立人才专项资金,营造爱才敬才用才浓厚氛围,省级以上园区加大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将促进高校毕业生来滁留滁就业创业情况作为相关领域重要考核指标,毕业生留滁率纳入对高校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成长环境。对来滁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经培育升级为《滁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人才等级的和通过党政干部储备人才招引渠道进入事业单位的,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所创办的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贷款政策按皖人社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支持市内企业与“双一流”高校在校生签订来滁就业“信用合同”,给予学生学费、生活补助,按企业补助的50%对企业进行补贴。(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技能提升。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在滁就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技术人员主要按照贡献和实绩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开辟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入选省江淮杰出工匠、省技术能手以及获得省技能大奖的,按省补金额的50%进行配套;对入选国家级的,按省级标准等额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优化平台建设。强化校地合作,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创业驿站”,给予5万元建站经费。鼓励高校新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给予每个基地120万元建设经费。经认定的民营孵化机构,3年内成功孵化大学生创办企业的,按每户每年5000元标准发放补贴。对符合集聚10家以上留学回国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提供不少于5000平方米孵化场地等条件的新建省级留学生创业园,给予20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的给予3000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300万至70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优化岗位招录。建立学科专业毕业生去向落实率“红黄牌”提示制度,促进就业创业与招生计划安排、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有效联动。国有企业社会招聘人员中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50%。大力支持村(社区)“两委”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开发社会工作者、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司法辅助等适合大学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近就地就业。用足用活“三支一扶”“基层特岗”等政策,鼓励大学生及时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优化博士后专项。积极争取与全国“双一流”高校联合建设博士实习实践基地,对来滁实习或科研攻关的博士,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对入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的按每人每年30万元给予资助,期限2年。新设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按30万元、15万元标准给予建站资助。企业全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提高到16万元,出站博士后留滁在企业工作的给予20万元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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